加拿大簽證官如何煉成?解密簽證審核的九大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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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知道的是,作為法治國家,加拿大簽證官在做出某項學簽/工簽/訪問簽/PR永居等申請審理時,必須要遵守加拿大移民法等的規定和要求。在法律面前,加拿大政府和僱員也不能逾越。
也就是説:
1.加拿大政府行動必須基於合法性
2. 法律對政府和私人行為均有最高的約束力
3.必須創建並維護“一套實際的正面法律秩序”
那麼作為移民法IRPA/R的實際執行者,加拿大簽證官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做出合理審核決定的呢?下面跟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其中的奧秘。
審核標準“Standard of review”
這裏説的審查標準是加拿大聯邦法院用以分析行政決策的法律方法,不是簽證官審核移民申請時運用的標準。但是我們可以從法院通過該標準來約束簽證官審核的角度來探討。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Vavilov案中對此進行了全面審查,明確了簽證審查時需要遵守的參數,也就是説法院要求簽證官做出的審理結果需要滿足合理性“Reasonableness”要求,同時強調合理性審查要基於決策的透明度、可理解性和正當性。
Ref: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Vavilov 2019 SCC 65
合理的決定應基於連貫合邏輯的分析,與相關的事實和法律相一致。法院在進行合理性審查時,不僅要考慮決策的結果,還要考慮決策的理由,確保整個推理過程無致命邏輯缺陷,並且理由中的分析能合理地得出結論。決策過程“Decision-making process”
簽證官的決策和決策過程必須合理。
- 基於內部一致的推理:簽證審核決策過程應該是邏輯的和理性的。這意味着,決策的推理過程必須邏輯連貫,沒有自相矛盾或不合邏輯的結論。如果決策的理由沒有展現出合理的分析鏈,或者展示出基於不合理的分析鏈,那麼這個決策就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如果理由中存在明顯的邏輯謬誤,比如循環論證、偽命題或者無根據的概括,決策可能會受到質疑。
- 根據法律和事實背景進行證明:簽證官的審核決定,必須與相關法律和決策相關的事實相符,必須在決策者被授權的範圍內。
步驟一:判定申請人資格是否滿足“Identify the requirement(s) that must be satisfied“
每個簽證/移民申請項目要求不同,簽證官需要根據具體要求判斷申請人是否滿足這些要求。
步驟二:確認需證明的事實“Identify the facts to be proven“
事實就是真實的東西,是那種有確鑿證據支持的信息。“A fact is a thing that is known to be true”.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夠讓審查員認為某件事很可能是對的,那麼就可以説申請人已經證明了這個事實。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讓審查員這樣認為,那麼就認為這個事實還沒證明出來。
這一步驟裏,簽證官得根據手頭的資料決定需要證明哪些事實。這些事實必須和要做的審理決定有關。
步驟三:應用適當的證明標準“Apply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proof”
證明標準是一個用來確認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比如移民申請)一個聲明或要求是否為真所需的確定性和證據的等級。在移民事務中,通常適用的證明標準是“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意味着,要認定一個事實,它必須是更可能為真而非為假,換句話説,這個事實為真的可能性需要超過50%。
這個標準被審查官用來評估所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了滿足申請要求所必需的閾值。評估過程包括審查和權衡申請中提出的每個要求或聲明的證據。
步驟四:識別相關證據“Apply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proof”
在處理申請時,簽證官需要判斷每一項要求的相關證據。簡單來説,就是要找出能證明申請中每個要點真實性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文件、口頭説明或實物等。例如,如果要證明申請人的居住地,可能需要提供住址證明文件;要證明工作經驗,可能需要工作合同或僱主證明等。簽證官會仔細查看這些證據,以確定它們是否真實可靠,從而判斷申請人是否滿足申請的所有要求。這個過程既要嚴格,又需要公正,確保每個決策都建立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 所有要求已滿足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身上。申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以滿足決策者,證明申請的要求已被滿足。
步驟五:材料可信度和真偽鑑別“Asses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evidence”評估材料證據的可信度是簽證官決定是否接受並據此做出決定的重要步驟。這包括兩個基本問題:材料證據是否可信以及其證明力有多強。
材料的可信度:材料證據是否可信取決於它是否合理、可靠。簽證官需要判斷材料證據來源是否可靠,材料證據本身是否值得信賴。例如,一個官方文件如果有拼寫錯誤或信息不一致,可能就不夠可信。材料證據和其來源的真實性、可信度是評估的關鍵。
材料的證明力:即使材料證據可信,也需要評估其證明力,也就是它支持申請的強度和説服力。材料證據的證明力高,意味着它更有可能讓人相信申請中的某個要點是真的。
在評估簽證申請材料證據時,如果有理由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或可信度,比如文件看起來被篡改過,或者口頭證據中有嚴重的自相矛盾之處,簽證官會更加謹慎。同時,如果簽證官對材料證據的可信度有疑問,必須遵守程序公正原則,給申請人機會來解釋或補充信息。也就是必須要下發PFL程序公正信給申請人。反之也可以理解為,收到PFL信的申請人大概率是被簽證官懷疑材料真實性有問題。
總之,簽證官在評估證據的過程既要細緻也要公正,確保簽證評審決策過程建立在可靠和有説服力的證據基礎之上。
步驟六:決定材料證據的權重比“Determine the evidence’s probative value (weight)”在決定證據的證明力(或稱權重)時,簽證官需要評估該證據證明其試圖證明的事實的能力。
不明確、含糊或不太可能的證據應當比直接、詳細且無可辯駁的證據給予更少的權重。例如,如果一個人聲稱他們從未離開加拿大,但他們的護照上有進入其他國家的印章,那麼這個聲明的權重就會很低。
評估文件的證明力時,考慮以下因素:
通過這些評估標準,簽證官可以決定每項證據對於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確保決策過程既公正又精確。需要注意的是,簽證官的私人猜想斷言不能也不應該在審理時被賦予任何權重。這意味着在評估證據和做出裁決時,決策者需要確保他們的決定基於實際的證據和事實,而不是個人的假設或不確定的推測。
步驟七:決定材料證據是否充足“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在審查了所有相關的證據後,如果簽證官覺得這些證據可信並且足夠説明一切,他們就要決定這些證據是否足夠充分。申請人只需讓官員相信,根據“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則,這些事實是成立的。簽證官之後就不該對提供的證據過分懷疑,因為這與整個審查過程認為證據基本上是真實的原則不符。
如果證據顯示某事“很可能是真的”,那麼可以認為證明責任已經達成,官員就可以據此做出決策了。如果證據的可信度五五開,或者可能性在50%以下,證據傾向於顯示某事“不太可能是真的”,那麼就認為證明責任沒有達成。
根據申請項目的種類不同,簽證官可以依據手頭的證據直接做出最終判斷,或者也可以向申請人要求補料提供更多的文件來消除疑問,幫助確認事實。
步驟八:做出審理決定“Make a decision”當簽證官要做決定的時候,他們得看看收集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申請人符合所有要求。如果每個要求背後都有靠譜的證據支持,那麼申請就可能被批准。但如果哪怕有一個要求沒達到,可能就批不了。
簽證官得公平處理每一份證據,這就意味着他們不能有任何偏見,也不能忽略任何重要的信息。他們需要把所有的證據都看一遍,不管這些證據對申請是有利還是不利,都得考慮進去,才能最後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簡單説,就是需要簽證官公平公正地看待每一點證據,然後做出決策。
步驟九:歸檔作記錄“Record your decision”簽證官必須要記錄審理決定,這也是為了保證決策的合理性、問責性、透明度、可追蹤性和公平性。記錄下來的理由會解釋決策背後的邏輯、考慮到的事實和元素,以及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如果決定被訴至法庭,在司法審查過程中,聯邦法院會檢查決策過程是否合理執行。